10月22日,昆明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通告稱,經市政府批准,對在昆明市參與土地出讓獲得土地後,經多次催促但至今仍然沒有繳清土地價款的25家企業,限期於2014年10月31日前繳清土地價款,10月31日前未繳清土地價款的企業,自2014年11月1日起,在其繳清土地價款前不得參加新一輪土地競買。
  通告發出,市國土資源局要求市土地交易中心及各縣、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對參與土地競買單位的競買資格進行審核,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。
  土地價款是政府預先收取的一定年限的地租之和,土地使用者只有支付了政府出讓價款,土地管理部門才交付土地給土地使用者。土地出讓價款的本質是一定年限的地租之和,具有地價的含義。
  2009年12月17日,五部委出台《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》,明確開發商以後拿地時,“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,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,首次繳款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款的50%”。如果開發商拖欠價款,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。
  這樣看來,此次昆明市國土資源局點名未繳清土地款的幾家企業並附上相關“處罰”實際上是有據可依的
  “如此大規模地點名,在昆明還比較少見。”昨日,對於昆明市國土資源局的做法,在昆有多個項目在售的省外某品牌房企的一位副總經理表示,之所以出現企業欠繳政府土地出讓價款的情形,很可能是企業自身資金短缺造成的,同時也不排除政府監管不到位或者開發商不夠誠信的情形。
  專家觀點
  不夠專業、實力不夠強大的開發商將退出市場
  昆明中原地產資源中心總經理林嵐則認為,近年來,樓市整體不理想,一定程度上打亂了部分拿地開發商的開發推售節奏,導致回款與預期不平衡,出現此種情形也不足為奇。
  提醒
  當心項目爛尾
  林嵐說,今年9月,昆明市出台《關於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》以前,昆明市主城區範圍內商品住宅項目單宗地土地出讓面積並不局限於300畝(含300畝)以內,一些冒進的開發商拿地面積動輒幾百上千畝,所以一些實力有限,或者多盤運營的開發商會出現還款壓力大的情況。
  “目前來看,政府統一大規模的公佈行為,肯定會給涉事開發商帶來壓力,甚至影響旗下項目的銷售。”不過林嵐認為,在10月31日的最後期限尚未到來前,對於實力不同的開發商的影響是不一樣的,部分開發商可能提前繳清土地價款,如此便無大礙。而過了約定期限,部分開發商依舊沒有繳清這筆款項的話,其項目很有可能存在爛尾,甚至開發商“跑路”的情形。
  相關規定也指出,土地使用者只有支付了政府出讓價款, 土地管理部門才交付土地給土地使用者,辦理登記手續,核發土地使用證。換句話說,在未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所開發的樓盤,開發商是拿不到土地使用證的。
  而依照《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》(建設部69號令)規定,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,必須同時提交“房屋所有權證”和“土地使用證”。土地使用證是住房流通的前提條件、也是城鎮住房拆遷補償不可缺少的要件,如果購房者入住了此類沒有土地使用證的項目,意味著今後其房屋不能合法上市交易。
  沒有土地證,房屋所有權人就無法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登記,甚至惹上不明不白的債務風險。
  影響
  樓市向專業化邁進
  林嵐表示,昆明市政府的此舉旨在加強對國有土地出讓風險的控制,屬於市場規範的一種正常行為,有助於拿地開發商向著更專業的方向發展,有利於維護消費者的權益。
  “此前一些不夠專業、實力不夠強大的開發商,勢必隨著這波浪潮退出房地產市場。”林嵐坦言,即便這個過程帶著陣痛,對於房地產市場的長遠健康可持續發展也是有益無害的,值得為昆明市政府的行為點贊。
  都市時報 記者 朱紹平 林舒佳
  ?  (原標題:昆明25家用地單位未繳清土地款被通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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